上海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02文章来源 科技发展处作者责任编辑

为促进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学校教职员工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专利权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计算机软件的作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人、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人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

在技术成果创造、开发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      学校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      以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三)      以技术入股组建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其它实施方式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进行分配。净收益是指学校从总收入中减去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转化过程中的评估费和中介费、律师费等法律服务相关费用、必要的税费、保险费等各项开支及相关成本后的收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其所在单位对于净收益的分配比例如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得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三分之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属单位可得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三分之一;学校所得占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三分之一。

对于学校直属研究所,分配比例如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得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四分之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属研究所可得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四分之一;学校所得占科技成果实施收益的二分之一。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属学院和研究所对所得的收益不得对个人进行二次分配,必须用于学院和研究所发展之需。

 

第七条    科技成果成功实施转化后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给学校的到账金额为准,学校实际收到收益支付后,在3个月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支付到位。如果学校收取收益的方式是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的,学校也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科技成果实施方终止支付学校报酬,学校也将终止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报酬。

 

第八条    如果在学校收取收益期间,科技成果完成人退休、或者人事(劳动)关系终止,学校仍应按时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但科技成果完成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且不得在从事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与学校的产业化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竞争性和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不得未经学校许可自己生产、经营与学校产业化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产品,不得将与该技术实施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技术秘密等提供给他人,否则学校有权终止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的报酬。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根据科技项目负责人申报时提交的需求表中所填写的贡献比例来确定。学校根据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贡献比例来确定各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得的具体收益。

 

第十条    学校支持以技术入股组建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转化时,其方案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以技术入股组建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股权收益的比例参照第六条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学校与课题组就某项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的分配另签订协议的,依据所签订的协议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杜绝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活动,均视为侵犯学校和全体教职工权益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以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